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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發布時間: 2022-12-29 來源: 職業健康司
國衛辦職健函〔2022〕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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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21-2025年)》,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嚴格落實職業健康培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重要性
職業健康培訓是提高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的重要手段,是預防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健康中國戰略目標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健康培訓工作,進一步指導用人單位依法依規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提高職業健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提升主要負責人的法律意識、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勞動者的防護技能,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二、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職業健康培訓主體責任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健康培訓的主體責任,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培訓管理制度。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明確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制定職業健康培訓年度計劃,做好職業健康培訓保障,規范職業健康培訓檔案資料管理。職業健康培訓檔案應包括年度培訓計劃,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培訓相關記錄材料等。記錄材料應包括培訓時間、培訓簽到表、培訓內容、培訓合格材料,以及培訓照片與視頻材料等。
(二)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應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勞動者上崗前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上崗前培訓不得少于8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崗培訓,在崗培訓不得少于4學時。
(三)加強職業健康培訓組織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培訓制度以及年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勞動者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和技能。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用人單位可以自行組織開展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無培訓能力的用人單位也可委托職業健康培訓機構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內容及學時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培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情況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培訓,或參加職業健康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存在矽塵、石棉粉塵、高毒物品等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勞動者上崗作業。
(四)提高職業健康培訓實效。用人單位要根據所屬行業特點和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合理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明確培訓方式、培訓考核辦法和合格標準,滿足不同崗位勞動者的培訓需求。確保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勞動者具備職業病防護意識,了解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熟悉相關職業健康知識和職業衛生權利義務,掌握崗位操作規程,能夠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大綱見附件。
(五)規范勞務派遣勞動者等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工作。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對象統一管理。外包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接收在校學生實習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實習期超過一年的實習學生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三、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交流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調研總結轄區內用人單位培訓工作情況,交流推廣職業健康培訓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職業健康培訓網絡平臺,針對不同人群制作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高質量培訓課程,加強培訓信息共享,為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提供便利途徑。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指導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指導,尤其要重點加強對礦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機械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的指導,要突出不同行業和不同崗位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切實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能力以及勞動者的防護意識和防護水平。要加大對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勞動者較多的用人單位和中小微型企業職業健康培訓的幫扶力度。鼓勵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積極爭取使用工傷預防費組織開展職業健康培訓。
五、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質量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采用培訓檔案資料查閱與培訓人員問詢相結合等方式檢查培訓效果,督促用人單位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對于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拒不參加或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與職業健康培訓機構的溝通聯系,定期了解其組織培訓情況,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課程和課時、授課教師、參加培訓單位及人員、考核結果等,督促職業健康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高質量的職業健康培訓服務。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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